衡水學院 2023 年普通專升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學校普通專升本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維護考生合法權益,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教育部和河北省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基本信息
(一)衡水學院基本信息
1.學校名稱:衡水學院
2.學校代碼:10101
3.辦學層次:普通本科
4.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5.學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 1088 號。
第三條 衡水學院招生工作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全面、擇優”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和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招生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衡水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普通專升本招生章程、招生計劃、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招生錄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 衡水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招生辦公室設在教務處,負責處理普通專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代辦。
第七條 衡水學院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錄取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與錄取
第八條 招生計劃
學校根據河北省教育廳相關政策,參照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
畢業生就業等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制定招生計劃,最終招生計劃以河
北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分校分專業招生計劃為準。
第九條 錄取
學校普通專科升本科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監督。
普通專升本錄取原則遵照河北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2023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學校專升本考試招生實施辦法》執行。各專項、各專業投檔考生(不含退役大學生士兵)按照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志愿順序進行錄取;若投檔的多名考生成績相同,順延錄取。
退役大學生士兵考生依據專業綜合(職業適應性)考查結果,按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志愿順序,綜合在校期間成績、服役期間表現等,綜合評價、擇優錄取;若投檔的多名考生成績相同,順延錄取。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實行征集志愿錄取。
第四章 收費標準及其他
第十條 收費標準
(一)收費標準:學費標準按照升入學校相同本科專業同年級(三年級)學生學費標準執行。
(二)學費說明:經河北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批準,我校為學分制收費改革試點高校,實行學分制收費。各專業學費總額按該專業學年收費標準換算為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學生正常(不含重新學習)完成規定主修專業畢業最低學分所繳納的學費總額不高于實行學年制的學費總額。我校學分制收費采用按年度預收學年制學費的模式收取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畢業前按照實際所修學分進行核算調
整,多退少補。
(三)住宿費:學校統一安排住宿,住宿費標準為每生每年 600 元。以上收費和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發生的其他費用如遇政策調整,以調整后的收費政策為準。
第五章 學籍學歷管理
第十一條 入學報到及學籍注冊。被錄取的普通專升本學生應按錄取高校的要求持有關證件按時到校報到。被錄取的考生應在專升本報到入學前取得專科(高職)畢業證書,因故不能如期畢業的,取消其專升本入學資格。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 號)和教育部學籍電子注冊有關規定,對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審驗合格的予以辦理入學手續。在新生入校后 3 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
定對錄取手續及程序、錄取資格、前置學歷等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不予學籍注冊。
第十二條 學歷證書。學生在學校規定期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由衡水學院具印頒發經教育部電子注冊、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學歷證書(證書種類為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證書標注“在本校XX 專業專科起點本科學習”;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頒發衡水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條 錄取結果將按照教育部和河北省有關要求及規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陸衡水學院招生網站查詢。
第十四條 學校設有多種獎學金,鼓勵優秀考生報考我校,并對品學兼優、學有專長的學生予以獎勵;設有助學金和勤工助學崗位,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五條 聯系方式
學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 1088 號
郵政編碼:053000
招辦電話:0318-6016093,6016910
E-mail:hsuzs@163.com
學校網址:http://www.hsnc.edu.cn
招辦網址:http://zhaosheng.hsnc.edu.cn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適用于衡水學院 2023 年普通專升本招生工作。
第十七條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學校以往有關專升本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矛盾,以本章程為準。
第十八條 如有與國家和河北省普通專升本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和河北省有關政策和規定為準。
第十九條 本章程歸衡水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衡 水 學 院
2023 年 2 月 2 日